運輸條款

1章: 定義

下列術語在本條款定義如下:

約定的經停地點” 是指機票或者我們給您的行程表上註明的除出發地和目的地以外的地點。

航空公司代碼” 是指識別特定航空承運人的兩個字元或者三個字母。

當局” 是指政府機構、專門機構或者經授權的組織/人員。

授權代理” 是指我們指定的客運銷售代理,代表我們開展航空運輸銷售服務,如獲授權,也可代理其他航空公司業務。

行李” 是指您旅行時攜帶的個人財產。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托運和非托運行李。

行李託運票據” 是指與您的托運行李運輸相關的票據。

行李識別標籤” 是指為托運行李專門製作的識別標籤。

承運方” 是指我們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其航空公司代碼在您的機票或聯票上可見。

託運行李” 是指我們發出行李托運票據並負責運送的行李。

辦理登機截止時間” 是指航空公司規定的時限,您必須完成所有的登記手續並拿到登機牌。

運輸條款” 是指本運輸條款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承運人的運輸條款。

合同條款” 是指您的紙質或電子票據(行程收據)中包含或提供的條款,結合參照本運輸條款和通知。

聯程票” 是指給您的機票和其他機票共同構成單一的運輸合同。

轉機” 是指用同一張機票、另一張機票或者聯票搭乘後續航班。

公約” 是指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特定規則公約》(以下簡稱為《華沙公約》);於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以下簡稱為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於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婁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為《蒙特婁公約》),以及任何適用的協議、公約和法律文獻。

票聯” 兼指紙質的和電子的飛行票聯,每張可以指定一位旅客搭乘特定的航班。

損害” 是指飛機上或在任何上下運輸工具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的旅客死亡或受傷,或旅客任何其他身體傷害。也可以指航空運輸中行李損壞或者全部或部分滅失發生的損害。此外,還可以指航空運輸中旅客或行李延誤造成的損失。

” 是指自然日,每週七天;如果是通知,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在確定有效時間時,機票出票日或者飛行起始日不計算在內。

電子飛行票聯” 是指我們資料庫中的電子飛行票聯。

電子機票” 是指我們或我們的代理簽發的行程收據、電子飛行票聯,適用時也指登機憑證。

飛行票聯” 是指註明“可以通行” 的那部分機票,如果是電子機票,則指電子飛行票聯。飛行票聯註明的是您可以搭乘線路的特定起訖地點。

不可抗力” 是指以超出我方或你方控制的方式發生的不尋常和不可預見的情況,且其後果即使採取一切可能的必要措施亦無法避免。

行程收據” 是指我們或授權代理作為機票發給憑電子機票飛行的旅客的一個或多個文本,包含旅客的姓名、航班資訊和其他通知。

我們的規定” 是指本運輸條款和費率表以外,我們發佈的且在啟運日有效的管理旅客和行李運輸的規定。

旅客聯” 或“旅客收據” 是指我們或授權代理發出的由您保留的那部分機票。

SDR” 是指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定義的特別提款權。這是一個基於幾種主要貨幣價值的國際記帳單位。特別提款權的貨幣價值在每個銀行日波動並重新計算。其市值可通過大多數商業銀行瞭解,也可以參見主要金融期刊以及國際 貨幣基金組織的網站( www.imf.org )的定期公告。

中途停留” 指您在出發地和目的地之間某地按計劃中途停留。

價目表” 是指根據有關當局要求制定的已公佈的票價、附加費及/或相關航空運輸條款。

機票” 是指我們或授權代理發給旅客的“旅客和託運行李票”或電子機票的行程單/收據,包括合同條款、通知和飛行票聯。

未託運行李” 是指託運行李以外您帶入飛機客艙自行保管的任何所有其他行李。

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 是指越南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越南航空公司)。

”、“您的”、“您自己” 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我們同意搭乘或者將要搭乘飛機的任何人。

收費標準係指票價和附加費。每項收費標準均隨相關適用條件一同發布。必要時應將收費標準向相關當局報備。

航班時間表係指涵蓋出發地點、目的地、預定出發時間和到達時間等資訊。

我方條例係指由我方公布且於運輸開始之日起生效,並與本運輸條件中某些條款規定的旅客和行李運輸相關的規則與條例,涵蓋本運輸條件和收費標準。

我方分行係指我方的國內和國際分行。

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分別指電子資訊頁面 https://www.vietnamairlines.com 和越南航空公司行動應用程式

客戶服務中心係指發布在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的我方客戶服務中心。

ICAO 乃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之縮寫

IATA 乃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之縮寫

第二章:適用範圍

2.1.  總則

2.1.1.   除2.2、2.5條和2.6條規定,這些運輸條款適用於我們運營的並承擔與您飛行有關的法律責任的所有航班。
2.1.2.   除我方條例另有規定外,本運輸條件亦適用於任何發布於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以我方客戶服務中心為媒介、或在相關合約、登機證或機票中載明的免費或優 惠運輸。
2.1.3.   本運輸條件以及涉及客戶和越南航空公司權利和義務的一部分重要條例均已公開揭露,並且客戶可於任何特定時間索取進一步詳細資料。

2.2.  往返加拿大的航班

2.2.1.   本條件適用於加拿大境內兩點之間,或加拿大境內某一點與加拿大現行關稅適用的加拿大境外任何一點之間的運輸。

2.3.  包機

如果是按照包機協議開展的運輸,本運輸條款的運用僅限於在機票或與旅客的其他協議中引用的條款,除此以外為不適用。

2.4.  代碼共用

我們會與其它航空公司共同承運的服務稱為“代碼共用”。這是指即使您通過我們辦理預訂並持有使用我們的名字或航空公司代碼作為承運方的機票,仍有可能是其他承運方實施運輸。如果使用上述安排,我們會在您預訂時將其他實際承運方的名稱告知您。

2.5. 管轄法律

本運輸條件的管轄法律為越南法律。對於根據公約進行的國際運輸,應適用公約的規定。如本條件所載明的任何條例可能牴觸越南法律和公約的規定,應以越南法律和公約的規定為準。

2.6.  條款優於規定

除運輸條款另有規定外,如果運輸條款和我們的任何其他規定在具體項目發生不一致的,以運輸條款為准。

第三章:機票

3.1. 機票作為合同的主要憑據

3.1.1. 我們僅為機票註明的旅客提供運輸,您可能需要提交相應的身份證件。
3.1.2. 您的機票不可轉讓。
3.1.3. 折扣機票可能部分或全部不予退款。您應認真選擇合適的票價。
3.1.4. 倘若依據上述第 3.1.3 條所述你方持有機票,並且你方因不可抗力影響而無法成行,倘若你方及時通知我方並提供該等不可抗力的證據,並且機票尚未使用,則我方將考慮向你方退款,放棄第 11 條中規定的我方拒絕退款的權利。退還的款項應扣除合理的附加費。

3.1.5. 機票是且永遠是出票承運方的財產。
3.1.6. 機票的要求
您可憑相應航班的飛行票聯以及其他所有未使用的飛行票聯和旅客聯組成的有效機票搭乘該航班。此外,如果機票破損或被我們及我們的授權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塗改,則不可搭乘航班。如果是電子機票,您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及您名下的有效電子機票搭乘相應航班。
3.1.7.遺失、損毀、未出示機票
3.1.7.1. 如果您的機票,包括旅客聯和所有未使用的飛行票聯,發生遺失、破損(全部或部分)或不能出示,您可以要求我們用新的機票取代原來的票(全部或部分),但您必須提供確切的證據發生問題的該次航班有效機票是正常出票的。這時,您必須簽署一份協議,如果丟失或遺失的機票或遺失的飛行票聯被任何人使用或者辦理退 票,您應賠付我們出具新票的相應票款。
3.1.7.2. 如果沒有上述證據或者您不簽署上述協議,承運方簽發機票可能需要您支付替代票的全額票價。如果原出票承運方確認丟失或破損的機票失效前無人使用,方可退還票款。如果原機票在到期之前找回,並交還給簽發新機票的承運方,應及時辦理上述退款。
3.1.8. 旅客應該妥善保管機票,以防丟失或被盜。

3.2.  有效期

3.2.1. 除機票、運輸條款或適用的價目表另有規定(如限制機票的有效性,則應在機票注明限制內容)外,機票有效期為:
3.2.1.1. 出票之日起一年內,或
3.2.1.2.自機票上首個航段啟程之日起一年內,但前提是你方的首次飛行日為機票簽發之日起一年內。
3.2.2. 如果您在機票有效期內要求訂位而我們未能確認訂位,造成您無法成行,按照第11條規定可以延長機票有效期,您也可以要求退票。 
3.2.3. 如果您開始了旅行,但因病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繼續行程,我們可以延長機票有效期直至您可以繼續旅行之日或該日起我們的第一個航班,且繼續行程後可以提供所 支付票價相應的艙位時。您必須提供相應的醫療證明。如果機票剩餘的飛行票聯或電子機票的電子飛行票聯涉及一次或多次中途停留,上述機票的有效期延期不得超 過醫療證明所示日期的三個月。發生上述情況,我們同時也會延長您同行直系親屬機票的有效期。
3.2.4. 旅客途中死亡的,該旅客陪同人員的機票可以免除任何修改限制延長有效期。已經開始旅行的旅客如其直系親屬死亡的,該旅客及其同行直系親屬機票的有效期同樣 可以改簽。任何此類改簽應當憑死亡證明辦理且任何此類有效期延長不得超過死亡日期的四十五(45)天。

3.3. 飛行票聯順序

3.3.1. 你方所購買的機票僅適用於機票上載明的運輸,即從起飛地點經過任何約定的中途停留點到達最終目的地。你方所支付的票價基於適用於機票上所示的整個旅程的收費標準、特定票價以及在我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當地分行或經由客戶服務中心公布的相關收費標準。票價是我方與你方所訂立合約的重要組成部分。倘若票聯(或機票上載明的航班)未按照機票上規定的順序使用,則該等機票將不予接受,並將同時失效。

3.3.2. 如果您希望對您的旅程做出任何變動,您必須提前聯繫我們。你的機票價格應重新計算,您可以選擇接受新的票價或維持原來機票的行程安排。如果您因不可抗力而 要對您的旅程做出任何變動,您必須儘快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可能將您送至下一站或最終目的地,無須重新計算票價。
3.3.3. 倘若你方未按照機票上所載明的順序,並且未獲得我方的同意,則根據你方實際的旅程的適當收費標準,在變更時適用新票價(倘若有則適用)。你方需要支付你方已支付的價格與你方修改後的機票所適用的總價之間的任何差額。倘若新票價低於舊票價,我方將退還差額;但此等情況下,你方未使用的票聯將失效。

3.3.4.請注意,雖然某些類型的變更不會導致票價的變更,但其他情況,比如變更出發日期、艙位等級或航段,可能會導致價格上漲。許多票價只在機票上顯示的日期有效,也僅適用於機票上顯示的航班,且可能完全不會變更,或者可能只有在你方同意支付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才會變更。你方可以聯絡我方或售票代理商,瞭解更多相關此等變更所需的額外費用。


3.3.5. 機票飛行票聯可用於當日按照相應等級在預定艙位搭乘航班。如果出票時未訂位,可以隨後根據我們的價目表和該航班可用艙位情況訂位。
3.3.6. 請注意,如果您未提前通知我們就放棄搭乘航班,我們會取消您的回程或繼續飛行的訂位。然而,如果您提前通知我們,我們將不會取消您的後續航班訂位。

3.4. 我們的名稱及地址

我們的名稱在機票上可縮寫為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或者不縮寫。我們的位址為機票“承運方”一欄顯示的我們名稱縮寫對面所示的出發機場,如果是電子機票,則在行程收據第一個飛行段注明。

第四章: 中途停留

4.1中途分程係指根據我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當地分行或客戶服務中心公布的相關當局的要求和適用的收費標準,在你方的機票行程單中登記或預先安排的任何中途停留點。

4.2.  中途停留必須提前與承運方安排並在機票上註明。

第五章:票款和稅費

5.1. 票款及附加費用

票價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根據我方的合作夥伴合約,票價可能包括非空運的運輸服務。倘若票價可能涵蓋其他服務,我方將在你方購票時告知此等服務以及附帶的條件。付款時,票價會在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以及在我方當地分行和授權代理商處公布。你方請求對行程單中任何航段或出發日期進行變更,可能導致適用的票價和附加費發生變更。

5.2. 稅金及費用

票價不涵蓋政府、其他相關當局或機場經營者徵收的稅款、費用和手續費。你方在購買機票時,有責任向我方、此等機構的代表支付所有適用的稅款、費用和手續費。在購買機票時,我方會向你方告知未包含在票價中的所有稅款、費用和手續費,其中大多數稅款、費用和手續費通常會在機票上分別列明。倘若稅款、費用和手續費因你方變更機票而有所增加,則你方有責任支付此等增加的稅款、費用和手續費。倘若任何稅款、費用或收費在你方購票後發生變更和/或徵收,我方將向你方告知該等稅款、費用或收費的具體適用條件。倘若你方拒絕支付該等稅款、費用或收費,你方有權根據第 11 條要求退還機票費用。

5.3. 稅費的支付

由我方或其他承運方收取附加費。附加費可能涵蓋燃料、系統管理、機票銷售服務和保險費用。附加費也可能涵蓋機票修改、特殊服務和取消的費用。附加費詳情公布於我方的網站、行動應用程式、當地分行或經由客戶服務中心。你方有責任在購票時支付所有附加費。

5.4. 總票價

總票價涵蓋你方為購買機票而必須支付的所有款項,涵蓋票價、稅款、費用和手續費。 

5.5. 總票價的支付

倘若你方尚未支付總票價,我方並無義務且可以拒絕運輸乘客或其行李。

5.6 總票價和附加費應採用簽發和修改機票時所在國家的貨幣支付(倘若經由我方的網站簽發機票,所使用的貨幣應是你方訪問網站時選擇的某一國家/地區的貨幣),但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商在你方付款(含)之前指定的其他貨幣除外(例如,當地貨幣的不可兌換性等因素)。我方可以按照適用法律自行決定是否接受用另一種貨幣付款。

第六章:預訂

6.1. 預訂的要求

6.1.1. 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會記錄您的預訂。我們會根據您要求向您提供書面預訂確認。
6.1.2. 某些票價的機票限制或不得更改或取消預訂。您應該查看您票價的適用條件,如您沒有注意,我們概不負責。

6.2. 出票時限

如果在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指定的出票時限之前您還沒有支付票款,我們有權取消您的預訂。

6.3. 個人資訊資料

我方在為履行運輸合約而收集、處理和存儲你方的個人資料時會遵守《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 的相關規定。如需更多資訊,以及在確認和繼續進行你方預訂的任何部分之前,請參閱越南航空公司的隱私政策

6.4. 座位

我方將盡力滿足你方提前安排座位的請求。但我方無法保證飛機上提供任何指預訂座位位。倘若我方認為出於安全目的、為了遵守政府監控規定或基於保安與健康因素而必須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則我方保留隨時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即使你方已成功登機。我方將按照適用法律為有特殊需要的乘客進行合理的座位安排。

6.5. 未使用已預定的座位時需支付的服務費

倘若你方未能使用已預定的座位,則你方可能需要支付附加費,但票價有不可退款的限制則例外。該等附加費將在我方的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和當地分行或經由我方的客戶服務中心公布,並且將在適用時得到我方的確認。

6.6. 特殊的服務

6.6.1. 我方將嘗試一切方法,盡我方所能為你方提供預訂座位時所請求的特殊服務。倘若我方無法提供你方所請求的特殊服務,我方將通知你方。你方的特殊服務請求將立即,或在我方核實運輸條件後,或你方完成此等運輸條件下的程式後得到確認。倘若你方在機場需要特殊服務,我方將檢查服務條件並通知你方是否提供此等服務。倘若我方無法提供你方之前請求的服務,對於你方發生的任何相關損失或費用,我方概不負責。

6.6.2. 如果旅客您患有殘疾且需要任何特殊的説明,您應該在預訂時通知我們您的特殊需要。
6.6.3. 如果旅客您患有殘疾,我們在運送時會根據您的特殊需要做出安排。即使您未能及時通知我們您的特殊需要,我們仍將盡力滿足您的特殊需要。
6.6.4. 出於飛行安全需要或者您無法自行離開飛機或者您無法理解安全指令,我們可能要求您旅行時有人看護。
6.6.5. 我們有權在任何航班停止接受必須在擔架上旅行的旅客。
6.6.6.你方可能需要為我方提供的某些特殊服務付費。服務費會在我方的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或在我方的分行或經由我方的客戶服務中心公布,並在你方提出請求時由我方予以確認。

6.6.7.接受運輸沒有成人陪伴的兒童、有殘疾或健康狀況的乘客、孕婦或需要特殊服務的乘客,取決於我方的安排,且須遵守我方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中或在我方的分行或經由我方的客戶服務中心公布的運輸條例。

6.7. 機上服務

6.7.1. 我方將根據服務的可提供性以及飛行時間,在飛機上提供娛樂設備和節目、餐點和其他服務。你方可能需要為我方提供的某些機上服務付費。服務費會在我方的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或在我方的分行或經由我方的客戶服務中心公布,並在你方提出請求時由我方予以確認

6.7.1    6.7.2.倘若我方無法提供你方已付費的服務,我方將通知你方並履行在我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分行或經由我方客戶服務中心公布的相關義務。

6.8. 預訂的再確認

6.8.1.續程或回程的預訂座位可能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內重新確認。我方將通知你方,我方是否需要重新確認你方的預訂座位,以及確認的方法和途徑。倘若你方未能在需要時重新確認你方的預訂座位,我方可能會取消你方的續程預訂座位。然而,倘若你方通知我方,你方仍欲搭乘你方之前被取消預訂座位的航班,並且在你方已支付票價的艙位等級中有座位,則我方將恢復你方的預訂座位並將你方載往下一站或最終目的地。倘若你方已支付票價的艙位等級中沒有座位,我方會盡合理努力將你方載往下一站或最終目的地。在此等情況下,你方可能需要支付附加費。該等附加費將在我方的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和當地分行或經由我方的客戶服務中心公布,並且將在適用時得到我方的確認。

6.8.2. 您應瞭解您的旅程涉及的任何其他承運人的再確認要求。如果需要再確認,您必須根據機票上相應航班的航空公司代碼辦理再確認。

6.9. 續航預訂的取消

請注意,如果您未提前通知我們而錯過任何航班,我們會取消您的回程或續航預訂。但是,如果您提前通知我們,我們則不會取消您的後續航班預訂。

第七章:辦理登機手續和登機

7.1. 您必須在起飛前規定時間內到達辦理登機地點及登機口填寫官方表格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您未按規定辦理登機手續,我們有權取消您的預訂。您應自行瞭解辦理登機手續的最後期限。我們的航班辦理登機手續的最後期限可以參見我們的時間表,或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索取。
7.2. 您辦理登機手續後必須在我們規定的時間內抵達登機口。
7.3. 如果您未能及時到達登機口或您未能第14.2條規定出示旅行檔,我們可以取消為您保留的座位。
7.4. 由於您未能遵守本條規定造成的任何損失或費用我們概不負責。

第八章:運輸的拒絕和限制

8.1. 拒絕運輸的權力

在下列情況下,我方保留拒絕運輸任何乘客或任何行李的權利(即使乘客仍持有有效機票或登機證):

8.1.1. 為了遵守任何飛離、飛抵、或者飛經的州或國家的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上述行動是必要的;或
8.1.2. 乘客拒絕向我方提供必要的個人資訊和/或相關當局要求的資訊,我方需要此等資訊來提供你方所請求的產品和服務;或
8.1.3.乘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i) 需要我方的特別説明,但沒有事先安排;或 (ii) 由於乘客的健康狀況,我方認為運輸或繼續運輸會對乘客本人、飛機上的他人造成傷害或危及飛行;或 (iii) 防止疾病的傳播;或 (iv) 不遵守相關航空安全和保安、航空運輸方面的條例;或 (v) 擾亂社會秩序,危害航空安全或影響他人生命、健康、財產安全;或 (vi) 疑似酒精或其他興奮劑中毒,導致不適當的行為;或 (vii) 基於《越南民航法》規定的安全原因;或 (viii) 基於授權的政府機構的要求;或
8.1.4.乘客於前一次飛行中有失當行為或者盜竊行為,並且該等行為可能再犯;或
8.1.5. 您拒絕接受本人或行李安全檢查,或者您在辦理登機或在登機口接受上述檢查時未能通過安全問題詢問,或您未能通過安全評估/分析,或者您塗改或撕掉了行李的任何安保封條或登機牌的安保標籤;或
8.1.6. 乘客未支付本運輸條件第 5 條規定的總票價,或者未向我方支付任何罰款、賠償、應計費用和其他財務責任;或
8.1.7. 您沒有有效旅行證件而試圖進入需要中轉的國家;或者您試圖進入您沒有有效旅行證件的國家,或在飛行中損毀了您的旅行證件或拒絕按要求向機組人員提交您的旅行證件;或
8.1.8. 您出示的機票,(i)為非法取得,或(ii) 不是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購買的;或(iii)已經掛失或被盜;或(iv)為假票;或(v)您不能證明您是機票注明的持票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權沒收上述機票;或
8.1.9. 您未按上述第3.3條規定要求依照飛行票聯順序使用,或者您出示的機票不是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發行或變更的,或機票殘缺;或
8.1.10. 您沒有遵守我們的安全或者安保指令;或
8.1.11. 您曾經發生上述情況或者錯誤。

8.2. 旅客被拒絕搭乘或者取消資格的後果

8.2.1.為確保飛行安全,在下列情況下,我方保留拒絕運輸乘客或取消乘客任何未使用的機票部分的權利:(i) 乘客有破壞行為;或 (ii) 乘客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或 (iii) 我方發現乘客的精神和身體狀況對其自身安全構成了威脅;或 (iv) 乘客被拒絕入境;或 (v) 乘客在機場、飛行區域或飛機上不遵守航空工作人員的規定和指示;或 (vi) 乘客在機場、飛行區或飛機上擾亂秩序、破壞紀律;或 (vii) 沒有陪同人員的被驅逐出境者;或 (viii) 提供不實資訊,以致危及機場、飛行區、飛行中和地面上的飛機以及其他乘客的安全;或 (ix) 基於越南或外國航空當局的規範要求。
8.2.2. 由於上述原因中途被拒絕搭乘或者取消資格造成的任何後續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相反,我們有權向您索賠由於包括上述行為、舉動或情形引起的我們改變航線發生的成本。我們還有權向您發出禁止通知。所謂禁止通知是指我們向您發出您被禁止搭乘我們航線的書面通知。這意味著您被禁止搭乘我們經營的所有航班。通知將規定禁令生效的日期和期限。禁止通知也請您不要買票或要求或允許任何人代您買票。如果您想在禁止通知生效期間旅行,我們將拒絕您搭乘。

8.3. 特殊服務

按照我們的規定,必須提前通知我們安排方能接受無人陪伴兒童、無行為能力人、孕婦、病人及其他需要特殊服務的人。我們可以在我們的許可權內收取這些服務的費用。

8.4. 飛機重量/座位容量                                     

8.4.1. 倘若超出飛機的重量限制或座位數量,我方保留以我方合理的裁定權決定哪些乘客或行李將不被運輸的權利

8.4.2. 對於所預訂座位航班已取得確認但仍被拒絕運輸的乘客,我方對其應負責任將按照本運輸條件第 16.5.6 條中的規定履行。

8.4.3. 對於所預訂座位航班已取得確認,並及時出現在登機手續辦理處但仍被拒絕運輸的乘客,我方對其所應負責任將按照本運輸條件第 9.6.3 條中的規定履行。

8.5. 服務犬

根據相關法律,如果發生或者我們有理由相信可能發生下列情況,我們可以拒絕載運服務犬:
8.5.1. 服務犬沒有套上適當的狗鏈或者口套。
8.5.2. 我們無法在您面前安排服務犬的位子。
8.5.3. 您服務犬的位子會阻礙過道或安全法規要求保持通暢進行緊急疏散的其他區域。
8.5.4. 服務犬涉及破壞行為或對飛機上其他旅客健康和安全構成直接威脅的其他行為。
8.5.5. 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服務犬是受過正確訓練經過認證的服務犬。
8.5.6. 飛抵和飛離歐洲和飛抵和飛離美國的旅客攜帶服務犬或其他動物的,第8.6條規定的部分或全部要求可能會調整或不適用。遇到這種情況,請聯繫我們瞭解詳情。

第九章:行李

9.1. 免費行李額度

你方可免費託運行李,但須遵守你方機票上的相關規定。免費行李必須遵守我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當地分行或經由我方客戶服務中心公布的規定中的條件和限制。

9.2. 超重行李

你方需要支付超過免費行李重量的行李運輸費,該等免費行李重量在我方網站、行動應用程式、當地分行或經由我方的客戶服務中心公布。

9.3. 不可作為行李的物品

9.3.1. 不得在您的行李中攜帶:
9.3.1.1. 不構成第1條規定中定義為行李的物品;
9.3.1.2. 可能會危及飛機或者機上人員或財產安全的物品,例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危險物品航空運輸安全的技術指令、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法規以及我們的規定中明確的物品。
9.3.1.3. 飛離或者飛抵的任何國家的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
9.3.1.4. 根據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公布的政府規定,被視為危險、不適合隨身攜帶的物品,或攜帶至飛機上的行李。
9.3.2.未經相關當局許可,武器、彈藥和輔助工具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炸獵物、易爆物品、可燃物品、可作為威脅性武器的物品以及其他許可攜帶的危險物品,按照我方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上公布的規定,只能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為了確保運輸期間的安全,須從槍中取出子彈。子彈必須按照規定放置在子彈盒或包裝內。我方規定及機場管理局、ICAO 和 IATA 對於在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公布的槍支、彈藥和輔助工具的所有規定必須得到遵守。


9.3.3. 不得在託運行李中夾帶易碎或易腐爛的物品(新鮮和容易黴爛變質的食品…)、藝術品、相機、錢、珠寶、貴金屬、銀器、電腦、電子設備、有價證票聯或者其他貴重物品、可流通票據、合同、商務檔、樣品、護照和其他身份證明檔、以及其他貴重物品。
9.3.4. 儘管有禁止規定,如果您的行李中夾帶了第9.3條中明確的任何專案,上述物品任何損壞我們概不負責。

9.4. 拒絕運輸的權力

9.4.1. 我方可以拒絕將第 9.3 條中規定的物品作為行李運輸,並且在發現你方的行李中存在任何此等物品後,我方可以拒絕繼續運輸該等行李。
9.4.2. 根據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公布的政府規定,我方將拒絕運輸被認為具有危險性或任何被禁止作為隨身行李或普通行李攜帶至飛機上的物品。
9.4.3. 我們可以由於安保、安全或操作的原因拒絕運輸行李物品,包括不屬於您的東西和部分屬於您的行李。拒絕上述行李造成的任何損失或不便,我們概不負責。
9.4.4. 除非提前與我們做好運輸安排,我們可以將超過免費行李額度的行李通過後續航班運輸。
9.4.5. 託運行李必須妥善安全放置在行李箱和合適的包裝中,適合普通搬運裝卸,否則我們可以拒絕接受。
9.4.6. 對於與我方沒有聯航協定的其他承運方,我方和我方的代理商不得檢查該等承運方的行李。因此,倘若你方打算搭乘其他承運方的航班到達機場,以便乘坐我方的某一趟航班,或者,你方打算搭乘我方的某一趟航班到達機場,以便乘坐其他承運方的航班,則你方必須提前檢查並確認我方與其他承運方之間是否簽有聯航協定。倘若我方與其他承運方之間沒有聯航協定,則你方有責任提領自已的行李,為其辦理登機手續並為下一趟航班重新申請行李牌。對於並非我方經營的航班,我方不對你方及你方行李在該等航班上發生的損害或損壞承擔責任。

9.5. 檢查權

9.5.1. 出於安全和安保的原因,我們會要求您允許對您進行檢查和掃描以及對您的行李檢查、掃描或X射線檢查。如果您不在場,也可以檢查您的行李以確定您是否持有或您的行李是否包含第9.3條中所述的任何物品。如果您不願意接受上述要求,我們可以拒絕運輸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檢查或掃描對您造成損害,或者x射線或掃描對您的行李造成損害,除非是我們的過錯或疏忽造成的損失,我們不承擔責任。
9.5.2. 如果有關當局發現您持有或在您的行李夾帶違反國際規則或國家機關規定的物品,我們概不負責,即使被查獲物品被沒收、銷毀或移交給我們。

9.6. 託運行李

9.6.1. 您交付給我們託運的行李,由我們保管並為每件託運行李出具行李識別標籤。
9.6.2. 託運行李必須有您的名字或其他個人識別印記。
9.6.3. 托運行李將與你方一起由同一趟航班運輸。倘若由於安全、安保或操作原因,我方無法運送你方的行李,我方將把你方的行李送上另一趟航班。倘若是此等情況,你方的托運行李會被運送並交付給你方,但適用法律要求你方到機場清關的除外。
9.6.4. 托運行李每件限重 32 公斤(70 磅),總尺寸不得超過 203 公分。辦理登機手續時,超重的物品必須分拆重整為較輕的行李。任何超重的行李倘若不分拆重整,將被拒絕運輸。在任何情況下,我方對以下情形概不負責:(i) 由於你方未能遵守行李重量限額,以及拆包、分拆重整規則而造成的任何損壞;(ii) 拒絕運輸超重行李。
重量超過 32 公斤(70 磅)、總尺寸超過 203 公分的托運行李,只有在預訂座位時你方通知我方並得到我方的許可後,我方才會接受對其進行運輸。

9.7. 行李超額報值及收費

倘若你方申報托運行李的價值,並按照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公布的收費標準為托運行李支付額外費用,我方可能會接受超出適用責任限制的托運行李。此等規定應符合航班起飛、經過或抵達的任何州或國家的適用法律和法規。

9.8. 未託運行李

9.8.1. 你方攜帶上飛機的行李必須遵守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公布的尺寸限制。倘若你方的手提行李過重或超出規定尺寸,或因任何原因被認為不安全或無法存放於機艙內,則必須進行托運。

9.8.2. 公布於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不適宜用貨艙運輸以及不符合第 9.8.1 條要求的物品(如樂器),惟在您提前通知我方並且獲得我方的許可後,我方方可接受用機艙進行運輸。此等行李的運輸應單獨收費。

9.9. 行李的領取和交付

9.9.1. 你方必須在航班抵達後儘快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點的行李領取處領取行李。倘若你方在行李可以領取時之後的三 (3) 個月內未領取行李,我方不對你方的行李承擔任何責任。

9.9.2. 只有行李票和行李識別標籤的持票人有權領取託運行李。
9.9.3. 倘若你方請求領取托運行李,但未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牌,我方將在你方成功證明有權領取行李後方可允許你方領取行李。我方在核實該權利時可能考慮的資訊和文件涵蓋:你方的姓名、航班號、出發日期、行李牌號、行李件數。
9.9.4. 持有行李票的行李所有人在行李交付時接受行李並未提出意見的即視為行李已經完好交付,符合運輸合同要求。

9.10. 動物

我方接受運輸家畜(狗、貓、鳥),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9.10.1. 家畜必須妥善裝箱或用符合法律要求的容器運輸,隨附有效的衛生證書、檢疫證明書、入境許可證和出發、入境和過境國家要求的其他證件。該等運輸可能受到我方指定的其他條件的約束。

9.10.2. 為了確保飛行期間的安全,我方拒絕運輸部分家畜。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公布了相關被拒絕運輸的動物種類的資訊。

9.10.3. 倘若被接受作為行李的寵物及其容器和食物,則不涵蓋在免費行李限額內,但應根據第 9.2 條視為超重行李。除第 9.10.6 和 9.10.7 條外,你方必須將此等動物裝入適當的容器內,以便在貨艙內運輸。
9.10.4. 家畜可以作為行李運輸,條件是你方須對其負全部責任。我方對運輸過程中家畜的任何受傷、丟失、延誤、患病或死亡概不負責,惟因我方過失造成的情況除外。

9.10.5. 上述動物如被拒絕進入或經過任何國家、州或地區,我們概不負責。

9.10.6. 備有狗窩和食物的服務犬得以免費陪伴聾啞或視障乘客上機。根據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公布的規定,服務犬不計入你方的免費行李限額內。

9.10.7. 允許在客艙內運輸的家畜必須符合我方關於重量、數量和大小的規定,並且受荷載條件、服務級別和飛行路線的限制。在飛行期間,你方不得讓動物離開容器內。倘若我方發現你方的動物可能會影響其他乘客或航班的安全,我方可能會要求你方將其轉移到飛機的貨艙。

 第十章:航班的計劃及取消

10.1. 航班安排

10.1.1. 時間表上的航班時間在公佈日期和您實際旅行之日期間可能會發生改變。我們不能就航班計畫向您作出保證且航班計畫不構成我們與您的合同組成部分。
10.1.2. 倘若你方向我方提供你方的聯絡方式,我方將在職責範圍內,將航班時間表的變化通知你方。倘若在你方購買機票之後我方改變預定的飛行時間而你方不予接受,並且我方無法為你方安排你方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則你方有權依據第 11 條辦理非自願退款。

10.2. 延誤、取消、拒絕運輸

10.2.1. 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您和您的行李延誤。實施這些措施時為了避免航班取消,在特殊情況下,我們可以安排其他承運商和/或飛機代替我們營運航班。
10.2.2. 倘若航班延誤或取消,或你方被拒絕搭乘航班,我方將按照你方的選擇:
10.2.2.1. 以適當的方式向你方提供並更新足夠的資訊;提供餐點;按照相關當局發布的機場旅客服務品質管制規定提供住宿;
10.2.2.2. 適當調整你方的行程或將你方安排到另一趟航班:倘若你方的航班延誤 2 個小時(含)以上,在我方的運輸服務範圍內,我方將變更你方的行程,送你方到達最終目的地,放棄關於行程或航班變更的任何限制以及相關附加費(倘若有則適用);
10.2.2.3. 按照相關當局的規定(倘若有則適用)向你方提供不可退款的固定補償;

10.2.2.4. 倘若你方的航班延誤 5 個小時(含)以上,我方會向你方退款。退款應按照本運輸條件的第 11 條規定辦理。

10.2.2.5. 履行相關當局規定的其他義務(倘若有則適用)。
10.2.3. 倘若航班延誤和取消並非因我方的過失造成,則我方無須遵守本運輸條件第 10.2.2.2 條、第 10.2.2.3 條和第 10.2.2.4 條的即時義務。但我方將盡最大合理努力提供你方協助。

11.1. 自願退款

倘若你方按照下文規定購買了可退款機票,我方將退還全部票款或機票的未使用部分
11.1.1. 除本文中另有規定外,我方有權將退款退還給機票上具名之人,或支付票款之人,前提是請求退款之人出示合法的個人身份證件、適用的授權委託書以及運輸退款申請書。
11.1.2. 如果票款不是由機票注明的旅客本人支付的,以及機票注明了退款限制,我們將退款給票款支付人或者其指定的人。
11.1.3. 除非機票遺失,必須退還機票和所有未使用飛行票聯方能退款。
11.1.4. 提供旅客聯或旅客收據及所有未使用的飛行票聯要求退票且依照第11.2.1條或第11.2.2條規定要求退款給其本人的,視作正常退款且我們不再負責向您或任何其他的人退款。

11.1.5. 倘若你方購買了不可退款機票,我方不退還全部票款或機票的未使用部分,但是 (i) 在本文件中或 (ii) 按照適用法律另有聲明則除外。在此等情況下,我方只退還可退款的、未使用的稅款、費用和手續費,並收取一定的額外費用,以購票和/或退款時我方分行、售票處或客戶服務中心公布的具體市場或機票銷售代理商的規定為準。

11.2. 非自願退票

倘若由於我方的過失導致航班取消,或者我方沒有以合理的方式經營航班等。

11.2.1. 倘若你方機票完全沒有使用,你方將得到全額退款。
11.2.2. 倘若你方的機票已部分使用,退款將不得少於已支付的總票價與已開始旅程的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
11.2.3. 我方放棄退款限制和適用的附加費或未預定座位費。

11.2.4. 倘若你方在此等情況下接受退款,你方和我方之間的運輸合約將被視為終止。

11.3. 退款

如果由於第11.2條以外的原因您有權退票,退款金額應當::
11.3.1. 倘若你方的機票完全未使用,你方將收到退款,金額相當於已支付的總票價扣除任何適用的服務附加費或取消費。

11.3.2. 倘若你方的機票已部分使用,退款將等於已支付的總票價和已開始旅程的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扣除任何適用的服務附加費或取消費。

11.3.3. 換票、特殊服務、售票服務、乘客服務等附加費將不予退款,並且不涵蓋在退款之內。

11.4. 遺失機票的退款

11.4.1. 倘若遺失的機票或部分機票未使用或未退款,但該等遺失的機票因我方過失而被使用、退款或送交他人的除外。

11.4.1.1.     遺失的機票或者部分機票沒有使用、沒有退款或更換(但由於我們自己的過失被協力廠商使用、退款或更換的除外);
11.4.1.2.    退票受款人必須填寫表格,並且承諾,倘若存在欺詐行為和/或遺失的機票或部分機票被他人使用,將向我方退還已退款金額。

11.4.2. 如果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遺失機票或者部分機票,損失由我們承擔。

11.5. 拒絕退款的權利

11.5.1. 超過機票有效期申請退票的,我們可以拒絕退款。
11.5.2. 如果機票已提交給我們,或政府官員,作為打算離開那個國家的證據,我們可以拒絕退款,除非您有充分的證據令我們相信您已獲准繼續留在該國,或者您將通過其他承運方或其他交通工具離開那個國家。
11.5.3. 第8.2條規定的情形我們可以拒絕退款

11.6. 貨幣

所有退款均須符合原購票國和退款國的政府法律和法規。須注意,退款通常採用購票時使用的貨幣,或者按照進行退款時所在國家的政府的規定以其他貨幣進行。

11.7. 可以退票的機票

如果是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出具的機票,且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已經批准退款,我們只會給您自願退票金額。

第十二章:機上行為規範

12.1. 如果我們有理由認為,您乘坐飛機時的行為導致(i)犯罪;或(ii)威脅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iii)侵犯或危及機組人員、旅客;或(iv)未能遵守機長或機組其他成員代表機長發佈的保證飛機安全、維持機上秩序和紀律的任何指令;或者(v)危及機上財產;或(vi)服用酒精或毒品;或(vii)在機上包括在廁所內吸煙;或(viii)違犯風俗習慣、法律法規;我們可以採取我們認為合理的必要措施防止這種行為的延續。您可能在降落後移交給當地主管機關,並終生或在規定期限內不得搭乘我們的航班,且可能由於在飛機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訴。
12.2. 乘坐我們的飛機時您不可以飲酒,我們提供的除外。我們有權在任何時間因任何原因,拒絕為您提供酒類或撤回已經提供給您酒類。
12.3. 如果您實施以上第12.1條所述行為,您應賠償我們所有索賠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為讓您下機而改變飛機航線的所有費用以及因您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我們、我們的代理、員工、獨立承包人、旅客和任何協力廠商的死亡、受傷、損失、損害或延誤等所有人身或財產損失。
12.4. 電子設備
12.4.1. 基於安全考慮,除非我方允許,否則你方不得在飛機上使用電子設備,涵蓋手機、筆記型電腦、答錄機、收音機、MP3、CD 播放機、電子遊戲機、鐳射產品或傳輸設備,包括遠端遙控或無線遙控玩具和手持對講機(無線步話機)。倘若我方允許使用此等設備,請嚴格按照我方的規定執行,此等規定在你方登機時經由安全說明視頻、空中乘務員的口頭說明和每個乘客座位的安全說明板上予以公布。允許使用助聽器和心律調節器。

12.4.2. 倘若你方未能遵守第 12.4.1 條的規定,我方保留沒收此等電子設備待航班結束後歸還你方的權利。

第十三章:額外服務的安排

13.1. 除我們另有規定外,我們不維護、運營或提供機場之間或機場到其他地方的地面接駁服務。地面接駁服務運營商的行為或錯漏,我們概不負責,即使我們的雇員或代理人在您接受上述服務時提供了説明。
13.2. 如果我們為您安排任何協力廠商提供的航空運輸以外的任何服務,包括公路、鐵路和海上運輸,或我們就協力廠商提供的如酒店預訂或租車等運輸或服務(除了航空運輸外)出具了票據或憑單,在發生上述行為時,我們僅作為您的代理人與協力廠商接洽。以提供服務協力廠商的條款和條件為准,且我們就上述服務對您不承擔責任,包括提供服務協力廠商決定取消或拒絕任何預訂。第三方廠商服務提供者的條款和條件將適用,並且,我方不就此等服務對你方承擔責任,涵蓋第三方廠商服務提供者決定取消或拒絕為你方提供服務,但由於我方過失造成的除外。

13.3. 如果我們還為您提供地表(地面、鐵路或海運)運輸,上述運輸可能適用其他條件。
13.4. 除票價中包含的服務費外,你方還需要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四章:行政手續

14.1. 總則

14.1.1. 您必須瞭解到訪國家的相關入境要求;並向我們出示所有需要的護照、簽證、健康證明(如適用)和您出行需要的其它旅行證件。
14.1.2. 你方應遵守所有航班起飛、抵達或經過的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法令、要求和旅行條件
14.1.3. 我們不會以任何形式負責您應承擔的必要的護照、簽證、健康證明和其他旅行證件簽發;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規定、規則或指引的相關問題;以及您沒有必要的護照、簽證、健康證明和其他旅行證件或不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規定、規則或指引所發生的後果。
14.1.4. 為了向你方提供最好的幫助,我方的員工或授權代理商可能會向你方提供相關申請必要文件或簽證,或相關遵守法律、法規、命令、條件、要求、規定和指示的說明或公告。所提供的說明或公告僅供參考。

14.2. 旅行證件

在旅行之前,您必須向我們出示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命令及要求規定的所有檔,包括護照、出境、入境和其他檔。如果必要,您必須允許我們拷貝並保留您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影本。這些檔應當交給機組安全保管,直到飛行結束。如果您不符合這些要求或您未按規定準備旅行檔,我們有權拒絕提供運輸。

14.3. 拒絕入境

如果您被任何一個國家拒絕入境,您應負責支付該國政府對我們的任何罰款、罰金或費用、向我們收取的任何拘留費用、運送您離開該國的費用和我們有理由支付或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至被拒絕入境地點的已支付運輸票款不予退還。

14.4. 由旅客承擔的罰款、拘留費用等

如果由於您未能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其他旅遊規定或未準備必要的檔,我們需要支付或質押任何罰款或罰金或承擔任何支出的,您應賠償我們所支付或發生的全部金額。我們可以從你的機票未使用部分或我們持有的您的任何資金中扣除上述支付或發生金額。

14.5. 海關及其他官方檢查

倘若需要,你方應接受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對你方行李的檢查。除非由於我方的過失造成,否則我方不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生的或由於你方未能遵守此等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4.6. 安全檢查

你方和你方的行李應經由我方、政府官員、機場工作人員或其他承運方的安全檢查。除非由於我方的過失造成,否則我方不對因該等安全檢查或你方未能遵守此等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

第十五章:後續承運方

同一機票或聯票下由我們和其他承運方承接的運輸為一個單獨的運輸項目。

第十六章:損害責任

16.1. 適用的規則

16.1.1. 本運輸條款和適用法律規定了我們的責任。如果您的旅程涉及其他運營商,他們的責任將由適用的法律以及本運輸條款規定,除非他們的運輸條款與本運輸條款不一致。其他運營商可能有較低的責任限制。
16.1.2. 適用的法律可以包括公約和/或各個國家適用法律。
16.1.3. 我們只承擔我們承運時發生的或我們承擔法律責任的損害賠償。我們代其他承運方為其提供的運輸出票,或者我們代其他承運方為您辦理行李登記的,我們僅作為該承運方的代理。
16.1.4. 第16章規定了我們的責任限制並歸納了公約和適用法律中我們使用的責任條款,其中如果有與公約或其他適用法律不一致的,公約或其他適用法律優於第16章的規定。

16.2. 我們的旅客死亡或傷害賠償責任

在我們承運過程中或者與之有關的事故造成死亡、受傷或者其他身體傷害的,對你承受的已驗證的損害我們承擔的責任賠償適用相關法律確定的規則和限制,同時適用以下補充規定:
16.2.1.

我方對每名乘客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所負有的責任的範圍應符合公約之規定。我方不對每位乘客在公約規定的限制之外所遭受的損害承擔責任,前提是我方能夠成功證明:

(a) 該等損害並非由於我方的過失,或我方或我方的員工或代理商的其他失當行為或不作為造成;

(b) 該等損害僅由於第三方廠商的過失、其他失當行為或不作為造成。

16.2.2. 我方僅對乘客在飛機上、在飛機內部或在上下飛機期間所遭受的損害負責。倘若損害是由乘客自己造成,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我方的責任。
16.2.3. 我方應按照我方的規定和適用法律,向乘客或有權獲得賠償的人預先付款。該等預先付款不構成對我方責任的承認條件,並應抵銷基於我方責任而支付的任何後續賠償款。
16.2.4. 舉凡前往美國、從美國出發或在美國有約定經停地點的行程,責任限制應受公約中各項規定的約束。
16.2.5. 此處的任何條款都不應視為影響上述承運方對導致、代表或者有關故意造成傷害導致旅客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的任何人進行索賠的權利和責任。
本條款所指協議涉及的運營商名單可以在上述承運方所有售票處索取並可以按要求檢查。上述承運方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簽署上述協議並負責相應的運輸,不得將自己承運時的責任轉嫁給其他承運方或者承擔其他承運人運輸區間的任何責任。

16.3. 我們的行李損害賠償責任

16.3.1. 我方對非托運行李的損壞不承擔責任(惟因下文第 16.4 條規定的延誤所造成的損壞除外),但該等損壞是由於我方或我方授權代理商的過失而造成亦除外。

16.3.2. 行李固有缺陷、品質問題或者不足造成的損壞我們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樣,通常和正常的空運條件造成的行李合理磨損我們不承擔賠償責任。
16.3.3. 我方的行李(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損壞責任限額應遵守公約的規定,或第 9.7 條規定的任何較高數額。倘若你方只收到一部分而非全部托運行李,或者托運行李部分而非全部損壞,我方對未交付或損壞的部分行李所承擔的責任,應根據物品的重量/數量依比例減少,無論任何部分行李或行李內物品的價值高低。
16.3.4. 我方將按照實際損害的賠償原則對你方的行李損壞進行賠償,但是不超過我方的責任限額。你方有責任證明你方行李的實際損壞情況。
16.3.5. 如果您能證明損害是我們和我們的代理人的如下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上述責任限制將不適用:
16.3.5.1.     有意造成損害的;或
16.3.5.2.    操作不當且明知損害可能發生,且您能證明我們的雇員或代理人在其職業範圍內對其行為或者疏忽承擔責任。
16.3.6. 您的旅程適用當地法律的,未託運行李和託運行李損害賠償責任限制適用當地法律的規定。
16.3.7. 第16.3.3條規定的未託運行李和託運行李賠償責任限制將適用於公約運輸以及當地法律無賠償責任限制的未託運行李和託運行李賠償。
16.3.8. 倘若行李票上沒有列明你方的行李的重量/數量,則我方認為你方的托運行李的總重量/數量不超過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公布的、適用於你方的艙位等級的免費行李限額
16.3.9. 倘若行李票上沒有列明你方的行李的重量,則我方認為你方的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或我方當地分行或經由我方客戶服務中心公布的、適用於你方的艙位等級的免費行李限額。
16.3.10. 如果您在辦理登機時進行了較高價值的聲明並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我們的賠償責任應當以聲明的較高價值為限。
16.3.11. 如果我們證明(i)我們和我們的代理人採取了所有可能避免損害的措施 (ii)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沒有可能採取上述措施,我們不承擔延誤造成的行李損害責任。
16.3.12. 您或其他任何人的行李中的物品對您或您的行李造成的損害我們概不負責。您對您的行李給他人及財產造成任何損害負責且您應對因此造成我們的所有損失和費用進行賠償。
16.3.13. 如果您的行李中夾帶了第9.3條規定禁止攜帶的物品,包括易碎或易腐爛的物品(新鮮和容易黴爛變質的食品…)、鑰匙、藝術品、相機、錢、珠寶、貴金屬、銀器、寶石、藥物、毒品、危險品、電腦、電子設備、有價證票聯或者其他貴重物品、可流通票據、合同、商務檔、樣品、護照和其他身份證明檔、以及其他珍稀及/或貴重物品夾帶在您的行李中但未對行李進行超額價值聲明的物品損失以及我們不知道的其他類似物品損失,我們不會以任何方式承擔責任。
16.3.14.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條款第9.4.6條的規定,包括未能負責領取、並在我們沒有聯運協議的承運方的其他航班辦理登機以及行李再託運的,由此造成的您的行李損害我們不會以任何方式承擔責任。
16.3.15. 我方不對你方行李的任何損壞承擔任何責任,但是由於我方過失造成的損壞除外。倘若你方有共同過失,我方的責任應受與共同過失相關的適用法律的約束。

16.4. 我們的延遲造成旅客損害的賠償

16.4.1. 我們的航空運輸延遲造成您的損害責任以公約規定為限。
16.4.2. 無論公約是否適用於您的索賠,如果我們證明我們和我們的代理人採取了所有可能避免損壞的措施或者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沒有可能採取上述措施,我們不承擔延遲造成的旅客損害。

16.5. 一般規定

在與以上條款不發生衝突且無論公約是否適用:
16.5.1. 我們僅對在上下運輸工具的任何操作中在飛機上發生事故造成的旅客死亡或受傷或旅客任何其他身體傷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6.5.2. 我們僅對以我們自己的航空公司代碼出票承運的或者由我們運營的運輸中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我們以其他承運方的代碼出具機票或辦理行李託運的,我們僅作為其他航空公司的代理。
16.5.3. 因我們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規、命令或要求,或因您未能遵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規、命令或要求,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16.5.4. 除本運輸條件另有規定外,我方的責任僅限於你方證明的實際損害,並受適用法律的約束。
16.5.5. 如果您的年齡或精神或身體狀況如涉及任何自身危害或風險,對上述情況或上述情況惡化引起的任何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我們概不負責。
16.5.6. 倘若你方在飛機上有確定的座位,而我方無法提供該座位或適當的艙位等級,我方只對你方因我方過失而造成的損害負責,但是在此種情況下我方的責任僅限於按照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公布的規定,退還你方的合理住宿費、餐費、資訊費、往返機場的交通費,以及對你方所遭受的任何損失的賠償。
 
16.5.7. 任何排除或限制我們責任的規定應予運用於並有利於我們的代理、員工和代表以及我們使用其飛機的任何人及其代理、員工和代表的利益。因此,可以從我們和上述代理、員工、代表和人員方面取得的補償金額不會超過我們的責任限額。
16.5.8. 除本運輸條件另有規定外,本運輸條件的內容不會排除我方依據可能適用的公約或適用法律所享有的任何責任免除或責任限制。
16.5.9. 我們不承擔天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損害責任。

第十七章:索賠和訴訟的時間限制

17.1. 行李索賠的時限

17.1.1. 持有行李票的行李所有人在行李交付時接受行李並未提出意見的即視為行李已經完好交付,符合運輸合同要求,除非您有其他證明。
17.1.2. 索賠通知

對托運行李的丟失、損壞或運輸延誤採取法律行動之前,有權接收托運行李之人應向我方提交書面索賠通知。只有在有權接收行李之人在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我方提交索賠通知時,我方才接受此等索賠通知

17.1.2.1.    行李遺失或缺失的,或行李損壞的,自收到行李之日起七天內。
17.1.2.2.    託運行李部分物品損失的,自行李應該被送給您的七天內。
17.1.2.3.    託運行李延遲的,自行李交給您起的二十一天內。

17.2. 所有訴訟的時限

我方對你方或你方的行李的任何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為自飛機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飛機預定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或運輸結束之日(以日期較後者為準)起兩年。時效期限的計算方法應由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

18:修改及棄權

18.1. 本運輸條件和承運方條例可能隨時變更或修改。對本運輸條件的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應提交相關當局,並經相關當局許可後,在我方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上予以公布。本運輸條件自公布之日起三日內生效。

18.2. 自 2018 年 11 月 26 日起,根據相關規定和對越南有效的公約,所有已開始的行程均適用本運輸條件。

18.3. 我方工作人員、雇員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改或放棄本運輸條件的任何條款。

19:其他條款

為你方的行李提供運輸服務時,我方的權利和義務也符合任何其他相關適用法律的規定。

20:標題和標目

本運輸條款各章節的標題和標目僅供閱讀該章節時參考,不用於對文本的解釋。